我有没有继承权?七旬老妪胡满芝为此苦苦求证了5年时光。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一辈子历经坎坷,在垂暮之年还要踏上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有幸的是,5年苦苦抗争没有白费,老人最终盼来了法院公正的判决。
苦命老妪的凄凉晚年 今年72岁的胡满芝原籍贵州省天柱县。她的命运很不幸:从小没了爹娘,30岁时结婚,育有一子。1959年5月,丈夫伐木时不幸被一棵大树压死。好不容易把儿子拉扯大,娶了媳妇,谁知1990年7月儿子在一次车祸中身亡。不久媳妇拉着儿女改了嫁。 为谋生计,胡满芝四处飘泊,居无定所。后来她认识了湖南省新晃县城郊丧偶老汉江元新。见胡满芝可怜,加上自己也想找个老伴安度晚年,江元新于是接纳了她。 江元新早年曾收养堂兄的儿子江长生为养子。胡满芝进门后,江长生一直高兴不起来。原来当年江元新收养江长生时,曾许诺自己的祖业正房一栋今后归他所有。见养父娶了胡满芝后对房子只字不提,江长生憋了一口气,媳妇杨英也从丈夫嘴里知道当初胡满芝准备拒绝迎娶自己的事,因此夫妇俩时不时给胡满芝脸色看。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江元新将家族亲友叫到家里,对今后的生活及财产作了安排并达成了一个《分家协议》:“1、江元新与胡满芝由江长生负责养老送终。2、江元新死后家庭所有财产归江长生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胡满芝对这个家心存感激,见自己的归宿也有了安排,她压根也不往财产方面作想,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上鲜红的指印。 1999年6月,杨英生了一个男孩。就在她满月后的第三天,江元新突然病倒了,经检查,是肝硬化腹水晚期。此时杨英在江长生耳边煽风点火:“反正养父快要死了,不如我们与老不死的分家另过,免得拖上一个累赘。”于是,在养父还在病床上痛苦呻吟的时候,江长生夫妇却在家中闹着要分家。为了报答江元新的收留之恩,胡满芝只得默默忍受下来。
一纸协议丧失继承权 1999年10月,江元新因病去世。就在安葬江元新后没几天,江长生夫妇就闹着要分家。见江长生夫妇闹得实在不行,孤苦无依的胡满芝只得请村、乡干部上门解决。经过村、乡干部的调解,最后江长生与胡满芝达成一项协议:“属于江元新的田地由胡满芝管理耕种,胡满芝吃饭自己开伙。房子两间暂时由胡满芝居住,胡满芝没有所有权。” 胡满芝想用这种妥协的办法换来安宁,谁知她完全想错了,杨英依然对胡满芝指桑骂槐、百般刁难,有时甚至大打出手。 2000年8月,杨英用荆棘将屋门挡住不让胡满芝过路,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争吵中杨英将胡满芝推倒在地。伤心欲绝的胡满芝在8月28日将江长生夫妇告上法庭。 2002年2月,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一遗产继承案。庭审中,江长生除向法庭出示了当初江元新组织家族亲友开会时写下的《分家协议》外,颇有心计的江长生还将《分家协议》拿到公证处作了公证,他将这份公证证明书作为证据也交到了法庭。2002年7月,该案审理终结。法院对江长生提供的《分家协议》予以认可。驳回了胡满芝的诉讼请求,正房一栋归江长生所有。胡满芝的日常生活与死后的安葬由江长生负责。 在接过判决书的那一瞬间,胡满芝差点晕倒在地。自己难道没有继承权?丈夫的遗产就因为这一纸《分家协议》与自己无缘吗?为此她走上了一条漫漫的申诉之路。
5年官司争回继承权 2004年12月,胡满芝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一位律师听完她声泪俱下的哭诉后深受感动,决定免费为她进行申诉代理。这位律师来到胡满芝所在的山村花了几天时间进行了一番调查,最后这位律师觉得该案有把握可以改判过来。于是他带着胡满芝多次来到法院审判监督庭,向该庭的法官阐明该案应该再审的理由:“1、一审判决对《分家协议》的性质认定有误,该协议不是分家协议。因为直到江元新死亡后全家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实质上是一份书面遗嘱。那么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在协议订立时,胡满芝已年逾六旬,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将成必然事实,因此该协议将房屋全部归江长生所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胡满芝对家庭的贡献很大,对江元新照顾较多,胡满芝没有享受到江元新的遗产,违背了公平原则。” 通过律师的帮助,2005年8月13日,该案在新晃县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再审开庭。开庭后,法官又深入调查取证,最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胡满芝代理律师的意见。 法院认为,如果江元新当时是分家,那协议应该对家庭成员分开后如何生活、财产及房屋归谁占有使用作出规定并当时就行使该权利。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江元新一家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分开而是仍然在一起生活,房屋与财产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属分家协议是不妥当的。该《分家协议》则完全符合遗嘱的规定。认定了《分家协议》是一份书面遗嘱,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大不一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协议签订时,胡满芝已年逾六旬,缺乏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将要成为现实;另外,一审判决还忽略了公平原则的适用。胡满芝在短短的几年中对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对江元新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分得部分财产。 2005年10月12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判决:“被继承人江元新遗留的遗产8间木房一栋由胡满芝与江长生各自继承一半,两人都有独立处理自己房产之权,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干涉。如果一方出卖房屋,对方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